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关于医药代表学术推广活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示
稿件来源: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 发布时间:2026-09-15 11:40:23为规范医药代表在我院开展学术推广活动,建立医院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经营企业之间信息与技术交流的正常渠道,增加工作透明度,促进廉洁行医,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关于开展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现将我院医药代表学术推广活动管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请医药代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配送供货商等知悉并配合执行,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一、本公示涉及的对象
(一)医药代表: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聘用或者授权,向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传递、沟通、反馈药品信息,从事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人员。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配送供货商:对其聘用或授权的医药代表在我院的行为负管理责任,须确保代表完成备案、合规开展活动。
(三)社会公众、患者及家属:可对本公示内容的执行情况予以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可向我院举报。
二、核心原则:先登记备案、后学术推广
医药代表须先在我院完成登记备案、取得备案资格后,方可按本公示规定申请开展学术推广活动;未经备案、登记从事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一律禁止,不予接待。
三、登记备案流程
(一)完成全国统一备案。医药代表须先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全国统一的医药代表备案平台网站(https://pharmareps.cpa.org.cn)完成备案,取得唯一备案号。
(二)提交院内登记备案材料。首次到我院开展学术推广活动前,填写《医药代表登记备案表》(详见附件1),并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 1 | 医药代表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 2 | 个人学历证明、持有人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 3 | 国家药监局医药代表备案信息截图及备案证明(含唯一备案号,从全国医药代表备案平台获取) |
| 4 |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
| 5 | 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 6 | 遵守行业规范、严禁商业贿赂的《医药企业廉洁承诺书》(附件2) |
(三)核对与回复。药学部收到备案资料后,通过医药代表备案平台核对身份信息,审查资料完整性及合规性并作出评价意见;审核通过的,将医药代表信息录入医院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台账、发放备案确认通知,医药代表方可申请开展学术推广活动。
(四)按期更新。院内备案有效期1年,每年至少更新登记1次;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须在30日内完成备案信息变更,并及时向药学部提交更新资料。
以下几种情形不予接待:
1.未在我院完成备案登记的;
2.身份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
3.来访人员与备案信息不一致,又未书面说明并经审核同意的。
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信息的,取消备案资格并纳入失信管理,同步上报国家医药代表备案平台。
四、学术推广活动申请流程
(一)院级产品接待会
| 项目 | 安排 |
| 接待时间 | 每月第三周的星期四 15:00—17:00 为院级产品接待会日 |
| 接待地点 | F栋2楼药学部会议室 |
| 参加人员 | 医务与质控部(医务)、药学部等相关部门按专业分工接待;邀请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临床科主任及其他相关医务人员代表参加,实行集体接待,院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列席监督 |
| 接待内容 | 听取医药代表传递药品相关信息;沟通、协助合理使用药品;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药品不良反应及临床需求等信息 |
申办流程:
1.已完成院内登记备案的医药代表,填写《医药代表学术推广活动预约申请表(院级产品接待会)》预约登记;
2.药学部按填写日期登记并审查资料,在接待日前五天通知预约的医药代表;
3.除特殊情况外,未经预约登记的,恕不接待;
4.药学部对接待工作全过程进行详细记录,纳入医药代表登记及活动台账管理,并抄送医院纪检监察室备案。
(二)临床科室推广(科室讲课、病例讨论会、线上推广会、产品知识培训等)
申办流程:
1.事前审批:已在我院登记备案的医药代表拟开展临床科室推广活动的,须由承办科室通过“企业微信—医务与质控部(医务)通用审批”模块发起事前审批,提交《医药代表学术推广活动预约申请表(临床科室推广)》,并上传活动课件、宣传资料等;经科室主任、药学部、医务与质控部(医务)、分管院领导逐级审核通过后方可举办。
2.总结备案:活动结束后,由承办科室将相关总结资料报送医务与质控部(医务)审批备案。
活动要求:
1.承办次数:原则上每个临床科室每季度限定承办一次,每年度累计不超过四次;
2.活动地点:原则上应在院内举行;确因特殊情况需赴外举办的,应提前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3.现场监督:医院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委派委员列席活动现场,履行监督职责;
4.内容要求:仅限纯学术交流,禁止商业馈赠、聚餐、变相营销;涉及产品介绍须提供循证医学依据;医药代表须按审批课件宣讲,严禁超范围推广;
5.变更要求:审批通过后不得擅自更改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确需变更的须重新申报。
医药代表应当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授权的药品类别、治疗领域和区域范围开展学术推广活动,不得实施授权之外药品的学术推广活动。
五、医药代表及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经备案、登记从事药品学术推广活动;
2.未经我院审批同意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
3.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4.参与统计或者委托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等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5.以附加销售药品金额、数量等条件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捐赠、资助、赞助,或者以捐赠、资助、赞助名义变相输送利益,或者给予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6.以任何名义、形式向我院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提供捐赠、资助、赞助,或者给予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7.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等信息,以及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使用药品的其他行为;
8.非法收集、使用和传播患者信息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信息;
9.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授权之外药品的学术推广活动;
10.擅自进入门诊诊室抄处方、统方、推销药品或转发药品宣传资料;伪装患者或家属擅自进入诊室、病房推销药品、发放资料;擅自进入药学部工作区;上班时间擅自到院区找医生;私自将会议赞助费交给医生或委托转交、转发药品宣传资料;私自资助我院科室、医生及相关人员以因私护照出国(境)参加学术或其他活动。
医药代表提供的宣传资料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完整,符合法律要求和职业道德标准;宣传的药品安全信息应当以临床前研究结果和利用统计学及药物安全标准进行评估的临床研究总结报告为基础。
六、违规处理与黑名单管理
(一)医药代表在院内学术推广活动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者,列入医院黑名单:
| 序号 | 情形 |
| 1 | 向医务人员提供回扣、礼金、消费卡等商业贿赂行为 |
| 2 | 未经备案擅自进入诊疗区域开展推广活动 |
| 3 | 违规获取或泄露患者信息、处方数据 |
| 4 | 虚假宣传药品疗效或隐瞒药品不良反应 |
| 5 | 干扰正常医疗秩序,影响医务人员独立诊疗决策 |
(二)调查与公示:由医院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医务、药学等部门联合调查核实,在医院官网进行公示。
(三)处理措施:被列入黑名单的医药代表,永久取消我院备案资格,禁止进入本院开展任何形式的推广活动,相关情况同步上报国家医药代表备案平台;涉事企业一年内累计两名及以上代表被列入黑名单的,暂停该企业所有产品在本院的临床使用三个月。发现违规线索的,可通过备案平台进行线索举报,并约谈涉事企业或其代理机构负责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四)申诉渠道:被列入黑名单的医药代表或企业,可在公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医院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
2026年 9月15日


粤公网安备 440307020038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