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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试行)

稿件来源: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 发布时间:2022-09-29 15:43:22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医务人员与医药代表的行为,建立医院与医药生产经销企业之间信息与技术交流的正常渠道,增加工作透明度,深化政风行风建设,促进廉洁行医,保证临床工作有序进行,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根据《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217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37号)等法律法规和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院医药相关工作人员接待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医药代表”)的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药学部负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接待工作。

第四条 医药代表接待规定

接待工作内容:主要是收集医药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关于新药、特药等信息介绍。

接待时间:每月第三周的星期四下午15:00-17:00为医药代表接待日。

接待地点:F栋2楼药学部会议室。

参加接待人员:院纪委、医务部、药学部等相关部门负责本专业的相关接待工作,邀请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临床科主任及其他相关医务人员代表参加,实行集体接待。

接待记录:药学部对接待工作整个过程进行详细记录,抄送医院纪委监察部门备案。

接待方式:收集药品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新药、专科药信息介绍;与临床医务人员交流沟通。

接待预约:医药代表预约登记。接待日前,医药代表须填写《医药代表接待日登记表》发送至药学部电子邮箱(邮箱:szdsrmyyyjk@163.com)预约登记。药学部按电子邮件接收日期登记,并审查资料,作出相关评价,在接待日前五天通知预约医药代表。除特殊情况外,未经预约登记的,恕不接待。

第五条 接待日医药代表需递交的相关资料目录:

(1)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2)医药代表身份证明。

(3)遵守行业规范,严禁商业贿赂的廉洁承诺书。

(4)药品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5)加盖企业印章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等。

(6)其它的相关产品详细资料。

第六条 接待要求

(1)药学部要做好预约安排等有关服务工作,规范接待程序;参与接待人员要认真听取医药代表相关情况的介绍,做好交流和沟通工作。

(2)医药代表提供的相关宣传资料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完整,符合法律要求,符合职业道德标准。

(3)医药代表宣传的药品安全信息应当以临床前研究结果和利用统计学及药物安全标准进行评估的临床研究总结报告为基础。

(4)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依据政策法规及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接待中的有关问题,自觉维护正常的医院工作秩序。

(5)药学部、信息科等各部门不得提供临床用药数据予医药代表。若有违反,一经发现并查实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药学部建立药品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代表的诚信记录档案,主要记录其在本院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不良行为。

第八条 医院在重点区域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备,及时发现、记录、留存医药代表在院内的活动信息。院纪委行风巡查小组不定期巡查。如医药代表擅自在医疗重点区域活动、非接待时间和地点私自接触本院工作人员以及在院内进行推销、统方等违规行为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约谈涉事企业或其代理机构负责人、将该企业及其医药代表纳入医院“黑名单”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药学部在接待过程中发现医药代表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报纪检监察室。

第九条 本院工作人员有擅自接触医药代表等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予约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扣发绩效等处理。如科室多次或多人发生违规行为,对科室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免除该科室负责人行政职务。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附件:《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日登记表》、《医药企业廉洁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