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遗传资源相关审批

稿件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4-29 10:57:38

       有境外组织及境外组织、个人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以下称外方单位)以及境外个人参与的临床研究或涉及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临床研究,需申请相关行政审批。在获得批准前不得启动研究。

(一) 相关概念

1. 人类遗传资源:包括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包括所有类型细胞、全血、组织/组织切片、精液、脑脊液、胸/腹腔积液、血/骨髓涂片、毛发(带毛囊)等。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包括基因、基因组、转录组、表观组及ctDNA等核酸类生物标志物等数据信息,以及与此数据相关的疾病、人种等关联信息。不含细胞的人体分泌物、体液、拭子及不含人类遗传资源基因信息数据类型不属于人类遗传资源。

2. 境外组织、个人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指境外组织、个人持有或者间接持有机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股权、表决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或境外组织、个人持有或者间接持有机构的股份、股权、表决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或者其他权益足以对机构的决策、管理等行为进行支配或者施加重大影响;或境外组织、个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足以对机构的决策、管理等行为进行支配或者施加重大影响;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 重要遗传家系:是指患有遗传性疾病、具有遗传性特殊体质或者生理特征的有血缘关系的群体,且该群体中患有遗传性疾病、具有遗传性特殊体质或者生理特征的成员涉及三代或者三代以上。高血压、糖尿病、红绿色盲、血友病等常见疾病不在此列。

4. 中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审批:在我国境内开展的中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活动,包括重要遗传家系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活动、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活动和用于大规模人群研究且人数大于3000例的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活动的审批。

5. 中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审批:在中国境内,利用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或者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将中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的审批。

6. 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国际合作科学研究审批:在中国境内利用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审批。

7. 中国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备案及备份: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外国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开放使用前,应先将相应所有研究数据分批次或一次性上传科技部官网备份。

(二) 提交行政审批与事先报告流程:

1. 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政务服务平台(https://apply.hgrg.net)申请账号(自然人注册);

2. 申请人向本院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联系人:汪海燕)提交个人账号信息,获得授权许可;

3. 在线填写(采集审批/保藏审批/国际合作科学研究审批/材料出境审批/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备案/信息备案及备份)申报材料并上传相应附件;

4. 经我院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后提交国家卫健委。

5. 人遗相关事项(例如承诺函)的公章申请等事宜,请走企业微信工作台——人遗办公室 通用审批通道。

详见科技部官网https://www.most.gov.cn/tztg/202307/t20230714_1870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