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门诊医保处方的管理规定
稿件来源: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 发布时间:2017-04-23 10:01:00 为确保临床用药安全、规范,并根据卫生、医保部门有关文件再次重申如下规定:
1、必须人卡相符、人卡不符者不予开药。
2、如系复诊代开药,来人需出示用药人书面委托书,提交代开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电话号码,医师应将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方背面,并记录下电话号码。
3、除抢救性药物外,要求应有近期理化检验结果,方能开出与检查结果相符的药物,没有检查检验结果者不予处方。
4、按上级卫计部门规定,凡持有正规医院1月内具有诊断意义的理化检验结果及完整的诊疗记录,医师方可开药。
5、慢性病门诊每天只可挂号一次,开出药物应请门诊电脑内记录,不予超量开药,累积药量明显超过合理治疗需要,医师可谢绝再开药。
6、一般慢性病门诊药量为2周,特殊的慢性病为4周。
物价医保科
2017年4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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