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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医疗专家证人制度简介

稿件来源: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 发布时间:2013-05-16 00:00:00

 

 

    根据《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专家证人是指因具有专家资历而被许可,通过其对所附问题的解答而帮助陪审团认识那些一般证人所无力说明的复杂或技术问题的证人。”英美等国对于什么人能够担任鉴定人并没有专门的法律限制,在专家证人制度中的“专家”并不是我们所理解的高学历、高职称的专业人员。在美国的专家证人制度中只要其在某一行业和领域具有专门知识或特殊才能的人,都可以看作某一特殊行业的专家,而不论其知识、技能来源是正式教育还是个人实践,更不受性别、年龄等限制(遵守一般证人之正确判断与表达能力规则)。由此可见,英美法系中专家证人制度中的专家要比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所指的专家概念的外延大得多。根据美国《证据法》的规定,作为专家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作为专家证人,必须具有与参加诉讼的案件所涉及的某一特定领域或某一特定行业内的专家所具有的专门知识、技能、经验。例如,涉及心脏介入方面专业性问题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必须由心脏介入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医师担当专家证人,而不能笼统的由心血管专家担任专家证人;第二,作为专家证人所表达的意见、推论或结论,是依靠专业性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作出的,而不是依靠一般人所具有的常识。医护人员经过长期的专业训练以及临床实践,积累的临床医疗知识与实践远远多于法官,病人和双方律师;第三,作为专家证人,必须对有关案件事实、证据所提出的自己的意见、推论或结论作出合理的肯定程度的证明。

    英美法系专家证人的选任是与其采取当事人对抗主义的诉讼模式密不可分的。专家证人和律师一样,由当事人自行委派,是当事人重要的诉讼武器。在这种诉讼模式下,以便于使自己在科学、技术和其他专业知识这些有争议的事实上所持的观点更具有说服力。当事人都会费劲全力寻找最符合自己需要的专家证人,以便尽可能的利用对自己有用的鉴定,同时,通过对对方专家证人的询问,达到尽可能降低不利于自己的鉴定所含有的证据价值,由于询问和反询问交替进行,“鉴定之战”不可避免。

    同时,各国为了保证专家证人的真实义务,要求其必须以自己的良心和良知作证,不得违背其应有的职业操守。英美法系证人作证之前大都有宣誓环节,誓词是通过道德或宗教力量对人的内在精神约束,从心理上给证人以积极暗示,一定程度上约束医疗专家证人,提醒其以专家的职业操守、人格良知来维护公正,防止其成为当事人的“枪手”。近年来,英美也开始强化专家证人责任,提出几种可追究专家证人责任的途径:法庭因为其发表虚假意见而追究其法律责任;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聘请的或者对自己聘请的专家证人以侵权或违约追究法律责任;其所属团体以其行为违反职业操守为由追究其行业责任。美国司法实践对专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课以负担诉讼费用的制裁;其意见不予采纳;追究侵权责任。

    从另一方面讲,在一起医疗损伤发生之后,医院本身也要从内部对所发生的事件进行调查,其目的在于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以提高医护人员的素质及工作质量,这也是英美法系在发生医疗损害时自我鉴定的一个部分。最常见的医院内部调查是通过所谓同行评审的程序进行的。几乎所有的州都有与同行评审相关的法律。这些法律的规定大同小异,基本的概念是医院应建立自己的同行评审部门和制度。该部门一般由本院的一些医生和护理人员组成。如果发生了任何医疗护理上的问题,该部门应该进行内部调查,所有调查的内容和结果都是保密的。这种保密性是受法律保护的。即使在法庭上,病人的律师和法庭也无权从同行评审部门强行取得调查的内容和结果。值得一提的是,很多医院在职工内部设立主动报告的系统。每当发生了医护人员自己认为有损自己或者病人的事件时,医护人员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医院报告,报告的内容可以是非常广泛的。例如,最常见的情况就是病人摔倒,不论是病人自己有意自伤,还是医护人员粗心大意没有尽到职责,第一个发现的医护人员都必须填写一份报告描述所发现的情况。这种由医护人员自己主动报告的材料也属于同行评审的范畴。如果上述摔伤的病人起诉医院要求赔偿,病人和他的律师也是无法向医院取得上述报告的复印件。

    虽然从表面上看,这种同行评审的系统似乎更加偏袒医院一方。但是如果病人想要得到和其案件相关的材料,主要是病历,他们是可以要求医院提供的。另外,如果发生上面病人摔伤的事件,医护人员按照职业行为标准也都必须在病历中记载下来。所以,很难说同行鉴定的保密规定使病人一方在法律上受到了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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